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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7-02-08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应当遵循审判实绩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普遍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度体检制度,保证法官每年接受一次全面身体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法官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审判工作需要,综合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网络视频教学、巡回授课等方式,保障全体法官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其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每名法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脱产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规律和法院实际,合理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科学确定法官工作量,适时调整法官员额配置或者增补审判辅助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异地遴选的法官能够安心履职。

第二十一条 对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军事法院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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