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网约车遇事故受伤,“滴滴出行”该不该担责
2016年11月20日13时30分,河南省郑州市民小红(化名)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乘坐崔某驾驶的车辆。崔某驾车拉上小红后,在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红头部受伤。同日,小红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小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6775.4元。
事故发生后,经郑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崔某、陈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小红要求双方车主对其进行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红便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5632元。
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某、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结合案件审理情况,确定被告崔某、陈某各承担50%事故责任。因被告崔某与邢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系家庭用车,故被告崔某、邢某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滴滴出行”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上,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红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搭乘顺风车,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考虑到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上,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崔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小红是车辆乘坐人,故该公司对小红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小红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小红的误工费、护理费认定上,因其未提交本人及护理人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法院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分别为2505.37元、1252.68元。
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红医疗费6877.4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2505.37元、护理费1252.68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705.45元,因该公司已承担了全部赔偿费用,故被告陈某、崔某、邢某不再向小红支付赔偿费用。
小红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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