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利用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巨额话费案宣判了
在庭审过程中,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或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提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盗窃;或提出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个人不构成犯罪等辩解和辩护意见。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信联互通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与SP公司签订协议获得扣费通道后,又与手机方案商、生产商进行合作,将信联互通公司的恶意扣费软件植入手机,手机用户在开机后或在点击有关游戏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扣费,信联互通公司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扣费次数及扣费金额,每部手机每月扣费数元到数十元不等。通过以上方式,形成一条“SP公司——信联互通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的非法经营链条,共计非法获利6726万余元,信联互通公司与有关SP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深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用户资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扣取用户资费,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各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不影响对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案受害用户多达数十万,虽然每个用户被扣话费数额低于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但各被告人累计扣费总额达数千万元,已远远超过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亦不影响各被告人盗窃行为性质的认定。
为此,深圳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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