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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发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

2017-01-0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新司法解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大类犯罪案件,隐瞒境外存款、介绍贿赂等包含在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那么,哪些罪名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两高发布的《规定》第一条就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

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

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

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另外,上述《规定》还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

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与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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