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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违法记分将被行政处罚

2015-11-04  人民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2日向社会发布了由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与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险驾驶罪等进行了衔接,并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非法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等突出问题予以了规定。

在与“刑九”衔接方面,由于“刑九”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过去行政处罚偏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原来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的部分予以了补充。

执法实践中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目前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次修改,拟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拘留并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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