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6.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17.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18.法庭应当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作出处理。
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对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法庭应当予以提醒、制止。
19.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保证量刑公正。
20.法庭应当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应当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四、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21.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2.被告人在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23.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 · 2016年深圳律师尽职调查实用网
- · 最高法解读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 · 最高法解读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 · 3种房屋产权变更不用公证
- · 离婚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这
- · 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二审胜
- · 百度诉搜狗专利侵权,起诉容易
- · 不知对方收入情况,子女的抚养
- · 法院认为再婚后同住有违常理,
- · 女儿非亲生丈夫向哺乳期妻子提
- · 父母诉儿不赡养,儿子拒履被判
- · 用他人信息为客户开卡,通讯店
- · 经营者卷走客户预交货款,怎么
- · 乘坐网约车遇事故受伤,“滴滴
- · 欠钱不还?13大“酷刑”绝对让
- · 没借条、没欠条、没转账凭证
- · 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属于夫妻
- · 多人签署一份合同 意味着多一
- · 提醒: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要
-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责任由谁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