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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

2016-12-28  法制日报

刘先生与蒋女士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12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蒋女士抚养并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双方目前居住的房子给蒋女士母子居住,承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刘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其子所有。

2016年6月,刘先生却突然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法院起诉称:约定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儿子,目前还处于刘先生与蒋女士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秀洲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蒋女士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正是因为刘先生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她才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放弃对其他共同财产(例如汽车)的主张,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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