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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一年后要求前夫提供经济帮助,法院判决支付2万元

2016-08-10  人民法院报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起离婚后夫妻扶养纠纷,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徐某(女)与被告端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原告生育子女后,开始出现精神不稳定到处乱跑的现象,2010年原告被带到当地精神康复医院治疗,病历记载:“患者能听到不存在声音在耳边讲话,有人想害她、杀她,紧张恐惧,夜不眠,卫生不料理,不正常饮食……”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予以用药治疗。2012年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原告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

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关系,端某于2014年提起了离婚诉讼。因徐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开庭并缺席审理,于2015年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2016年徐某得知法院判决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经济帮助义务。端某辩称,履行夫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双方已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已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现双方已经离婚一年多,故原告无权再主张经济帮助。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原、被告于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时,原告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被告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原告该项权利的丧失。原告仍有资格行使提出要求被告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考虑被告主要靠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还尚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经济能力较为有限;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帮助以“适当”为限。法院最终作出了端某一次性支付徐某经济帮助款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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