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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连元车祸民事索赔案获赔129万元

2016-05-24  法制网

5月23日,轰动全国的田连元遭遇车祸民事索赔案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家被告保险公司、2家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连元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被告肇事司机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原告被告双方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南站项目部赵晓明醉酒超速驾驶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突然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四车相撞,造成坐在牌照为辽EK5166的轿车司机、田连元次子田昱当场身亡,田连元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系醉酒驾驶,且超过所限定的速度。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4月1日,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后,田连元将赵某某、中铁路桥公司、车主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8万余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保长春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误工费116万元、其他赔偿费用共计12万余元;被告赵某某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田连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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