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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商标争夺结束,苹果败诉

2016-05-03  法制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这也意味着苹果公司想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遭遇“滑铁卢”,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据了解,在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同样的,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提出异议。

苹果公司主张,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机以后,iphone手机已经推出了iphone3G、3GS、4、4S、5共九代十二款产品,并自2009年10月起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iphone手机自问世以后,就受到全球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和热情追捧,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苹果提出异议后,商标局与商评委先后裁定核准异议商标注册。苹果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复审裁定。被驳回,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新通天地公司的“IPHONE”商标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针对其“IPHONE”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绝大多数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数量很少,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iPhone手机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北京高院认为,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苹果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的这一裁判,排除了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被强大对手雪藏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于获得了经营自主权。

 

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小编综合自:法制网、搜狐网、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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