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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看法律的权威性

2016-01-15  人民网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被深圳中院判决商标侵权一事,并未随着终审判决法槌的落下而结束。法院的判决明确要求《非诚勿扰》立即停止使用该名称,但江苏卫视如期播出节目,播出前还发布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

《非诚勿扰》的这一做法恐怕会掀起新一轮的风波。

尽管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声明说,已经向上级法院提请了再审,且获立案,但这就足以构成抗拒深圳中院终审判决的理由了?厘清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先了解民事诉讼法的两个法条: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简单来说,法院的判决只要发生了效力,即使当事人申请再审,也不影响继续执行,否则一到执行就被人申请再审,那一张执行不了的法院判决与废纸何异?其次,如果再审申请被接受了,则必须有法院出具正式的裁定书才能中止之前的判决书。否则一个法律程序随随便便就能被中止,如此不严肃未免把法律当儿戏。可是,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声明以及目前的报道来看,并不存在这样一纸裁定书。那仅仅以法院立案来自辩“不改名”的理直气壮,这里就透着些故意模糊概念的味道。

拒不执法,《非诚勿扰》凭啥这么牛气?有名不等于无道,更不等于无法。《非诚勿扰》这几年确实很火,不少年轻人平时也爱看《非诚勿扰》,但观众可没给它超越法律耍大牌的牛气。走上婚恋的舞台尚且要“非诚勿扰”,走进法院那一刻岂不更是如此?实际上,这场围绕“非诚勿扰”几个字的商标权争议,如果说起初舆论还由于对节目的喜爱而同情《非诚勿扰》的处境的话,那么当其无视判决而就“不改名”自说自话时,事件就超出了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范畴,而是将法院作为自己的“对手”,问题也转变成了这其中是否存在蔑视法律权威的故意。

法院判了算不算数?这是衡量法治在中国的社会文化土壤里扎没扎下根的一个观察指标。体育比赛里无论运动员觉得自己有多委屈,在现场也必须服从裁判做出的最终决定,这是一场比赛得以有序进行的底线。现实的法治社会也是如此,每个人都要对法治有起码的敬畏——如果有人因为在法治之中一时博弈失利就可以不玩了,那法治社会的秩序何存?法律的权威何在?

公众都是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学习和感受着法治,因此,尤其是公众关注度高的社会热点案件的当事人,必须要慎重思考,自己到底在给公众传递什么样的信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一直都在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非诚勿扰》这桩牵涉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正好是中国人了解到底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生动一课。在市场环境和法治经济的背景下,这样的博弈未来将越来越成为常态。

无论最后法院再审结果如何,但现在,在改不改名的问题上,《非诚勿扰》实在不该和法院判决对着干,应立即按深圳中院的判决执行。为了补上这一课,江苏卫视是需要交点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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