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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2015-12-18  法制网

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网络安全论坛于2015年12月16日下午14时在浙江乌镇举行。论坛旨在搭建一个交流网络安全技术的重要平台、促进全球网络安全合作的重要桥梁。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所明确指出的,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是全球网络空间在当今世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一战略论述凸显了网络安全论坛所具有的特殊战略意义。

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教授着重介绍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三个阶段,并归纳总结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六大特点。

据周汉华介绍,尽管中国接入互联网只有21年,但中国有关网络安全立法的探索却要早于这个时间。从“863计划”开始,信息技术就被列入成为一个重要方向,国家也因此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来进行政策和法律的相关研究。这一阶段开启了中国对网络安全立法的“初步探索”。1994年,中国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确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行政法规,比美国1996年制定信息技术保护办法早了两年。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在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容的犯罪条款。这个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适应的若干规章。“可以看到,在初步探索时期,中国在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方面已经迈出了非常可喜的步伐。”周汉华说。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1年开始。2001年中国成立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网络安全立法也因此进入了新的阶段,周汉华将其归纳为“重点推进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在电子商务领域也进行了立法的探索。

第三个阶段是2012年的十八大以后,周汉华将其归为“全面推进的阶段”。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新的国家安全法出台,反恐法、网络安全法均提交审议,最高院连续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相继推出“微信十条”、“帐号十条”等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网络安全法草案更是在第一条规定,维护网络空间的主权和国家的安全。这是以法律形式表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维护网络主权的原则和主张,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最后,周汉华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归纳为六个方面的特点:一,立法的位阶逐步提高。从探索阶段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到现在网络安全法、反恐法、国家安全法等等高位阶法律逐步出台,可以看到立法位阶逐步提高。二,网络安全范围逐步扩大。网络主权的主张在立法当中得到充分体现,网络社会主要的方面都做到了有规则地覆盖。三,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日益明确。不同的行为主体都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有了明确的衡量尺度。四,网络管理的方式开始实现从行政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变,这是非常可喜的变化。五,依法治网,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总体思路日益形成。六,网络安全立法的成效得到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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