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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内后悔投保新《保险法》规定可全额退还保费

2015-10-30  浙江老年报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新《保险法》亮点颇多,其中,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拟设不得少于二十日的“犹豫期”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新《保险法》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此,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拟设不得少于二十日的“犹豫期”成为新《保险法》一大亮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规定有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抑制保险行业不规范的乱象。为避免投保人解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需要对保险产品进行真实、详细的宣传与说明,保险行业信息透明化前景可期,互联网保险方式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向这一方面的转型,因而将在未来大有可为。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此外,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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