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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新增10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2015-09-29  本站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7月21日起全面试行。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基础上,围绕严格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严格规范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明确和规范了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内容,进一步延伸和细化规定。

7月2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解读意见亮点时称,意见将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7个罪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

这位负责人介绍,实践中,由于认识不到位、工作欠规范,各级检察院具体办案中仍不同程度存在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问题。为切实落实最高检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广东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在广泛听取检律双方意见基础上,广东省检察院制定出台该意见。

意见共22条,在规定基础上,对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内容进行了延伸和细化,具体包括10项新增、5项明确和3项细化。

意见既考虑了人权保障,也考虑了办案实际需要,这一点充分体现在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证据规格及辩护律师会见等规定上。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才须经检察院许可,但具体包括哪些罪名,无论是法律还是规定都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此,意见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为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贿赂性质犯罪。

明确3大构成要素认定条件

会见难是律师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会见许可,尤其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许可措施被扩大化适用。

意见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利益3大构成要素认定的实体条件。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案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恶劣条件才符合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条件”,这位负责人解释道,但什么情况属于犯罪情节恶劣,法律和规定没有明确,导致这一认定标准被扩大化适用。

意见重点针对这个问题明确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案件,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多次受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贿赂犯罪的,涉嫌贿赂犯罪同时还涉嫌渎职犯罪3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则被明确为: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

意见还对认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证据条件给出新规定:侦查机关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证实行贿、受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并具体列举了5种情形。

针对当前司法解释和规则中均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许可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作出明确规定,意见要求,此类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一个月以内。

听取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

记者了解到,意见特别增加检察机关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应辩护律师申请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意见要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此延伸保障辩护律师要求听取意见权。意见在进一步明确应辩护律师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期限安排外,增加规定,在上述诉讼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辩称无罪的、提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应当主动约请辩护律师,听取意见。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但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或线索符合什么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核查程序,什么情况下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排除的结果是什么,均未有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考虑到实践中这种情况日益增多,意见对此作出延伸性规定,增加在检察环节根据律师申请主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明确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核查,对经核查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不得作为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依据。

保障律师执业列入执法档案

据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内容和保障办法。

意见规定,辩护律师向检察院了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的,检察院应当就立案侦查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向辩护律师作出答复。检察院在作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许可或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撤销案件等重大程序或实体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或者告知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询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首次将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列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根据意见,各级检察院要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建立规范执法档案,对存在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许可而不许可、应当答复而未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未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记录在案并追究相应责任。

广东省检察院在意见中特别规定,发现依法不属于需要会见许可而作出应当许可会见决定,或者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仍不及时许可会见的,由侦查监督、公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予以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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