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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请在借条上写明合同履行地!

2015-03-20  本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此前,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可以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3年11月17日做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贷款方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彻底改变了这一状况。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目前,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除另有约定外,为借款人所在地。1993年11月17日关于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批复,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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