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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新诉北京诉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案

2015-10-07|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德新于199310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199310月至20011115日。200111月 15日,李德新与被告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清算手续,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并办理了离厂手续。2002218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218日起至20033月 15日,此后陆续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10415日。2008年,李德新向被告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未予同意。李德新于2008107日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12月 29日作出了京劳仲字[2008]2959号裁决书,驳回了李德新的申诉请求。李德新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德新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两份,欲证明其进入被告公司的时间且现在仍在被告公司工作以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年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李德新在其公司连续工作十年的事实不予认可。李德新还提交了20023月的银行工资明细单以及20026月的薪资单,欲证明被告在其20011116日至2002217日休假期间仍然向其支付工资,双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李德新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李德新还提交了证人纪立强、郑培讯的书面证明材料,证人纪立强、郑培讯亦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在李德新离职后仍然给李德新发放工资,因为被告不愿意跟李德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给李德新放假三个月,之后李德新仍然到被告公司工作至今。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证人纪立强、郑培讯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能证明李德新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两份,李德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还提交了《200111月定期合同工离职费用清单》、《200111月失业结账统计》、《200111月农民工养老清算》、《BMCC职工离厂通知及离厂手续》,欲证明李德新于200111月与被告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李德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与其于 200111月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可。

李德新诉称:其199310月经招聘进入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截止至20011115日。2002218日,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经多次续签,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415日。现原告仍在被告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5年。原告向被告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拒绝后,原告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李德新的诉讼请求。李德新是199310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99310月至20011115日的劳动合同。 20011115日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李德新进行了社会保险清算,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2002218日,李德新重新被被告公司录用,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218日至2010415日。由于李德新的连续工龄未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因此,李德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被告公司不同意李德新的诉讼请求。

【裁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德新主张其在被告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并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20023月银行工资明细单、 20026月的薪资单以及证人证言。证人纪立强、郑培讯虽然均到庭作证,但证人与被告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李德新提供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德新在被告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之事实。此外,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于200111月终止劳动合同后,又于2002218日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22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至2010415日,该劳动合同至今仍在履行期内、李德新此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客观条件。故法院对李德新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德新的诉讼请求。

李德新持原一审主张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诉答辩意见亦与原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2009721日,李德新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了2009年二中民终字第0809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上诉人李德新撤回上诉。

【律师评析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为普遍。然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多年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

我国法律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协商方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之间虽然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但归根结底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是形成劳动合同的最根本要件,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原则的;第二种是劳动者选择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劳动者享有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当然这种选择权是附条件的,只有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时才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当然劳动者也有权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享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和利益,特别是为了保障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年龄较大的劳动者的利益。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的,而且是对用人单位在选择合同期限时的一种限制,所以法律对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的劳动者的范围及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第三种是法律强制式 (或称法律拟制式),即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时,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则法律强制性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一种约束和惩罚。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视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本案中劳动者是否具备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本案中,李德新主张其在松下彩管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并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20023月银行工资明细单、20026月的薪资单以及证人证言。然而,两位到庭证人与松下彩管公司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两位证人的证言亦没有与李德新提供的其他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定李德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德新在松下彩管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之事实。另外,松下彩管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200111月定期合同工离职费用清单》、《200111月失业结账统计》、《200111月农民工养老清算》、《BMCC职工离厂通知及离厂手续》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德新与松下彩管公司于200111月终止了劳动合同。松下彩管公司与李德新于2002218日再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之间不具有连续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因为本案李德新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故李德新无权要求松下彩管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关于李德新与松下彩管公司于20022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李德新与松下彩管公司协商一致于20022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李德新与松下彩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李德新与松下彩管公司均应遵守。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10415日,该劳动合同在本案审理期间尚在履行期内,李德新此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客观条件。李德新亦不具备法定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法院对李德新要求松下彩管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做法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劳动者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才享有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德新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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