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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镇江铭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5-10-0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326日,王某某通过网络和镇江铭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洋旅行社)就马尔代夫自助游达成一致意向后,王某某支付首付费用13200元(全部费用为王某某及其妻子两人共计26400元)至铭洋旅行社

账户。铭洋旅行社将该次旅行的价格、行程往返时间、酒店名称、餐饮内容、交通方式等通过网络告知王某某。在铭洋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行程单中的付款注意事项中载明:房间确织,并将其中的25000元旅游费用汇入俄风行国旅账户,俄风行国旅向铭洋旅行社出具了发票。铭洋旅行社在工商部门登记,营业范围包括代理出境旅游业务。

【裁判结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铭洋旅行社具有代理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该事项在其营业执照和公

司网站上均明确予以载明。俄风行国旅具有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王某某与铭洋旅行社签订的合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且符合旅游行业惯例。故王某某确认双方旅游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签订旅游合同非常普遍,很多人也喜欢选择“机票加酒店”的自由行,旅行社通过网络发送的行程信息和注意事项,经旅游消费者同意,会构成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旅游消费者一旦错过行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经发生的机票、酒店等费用将无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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